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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(免)税认定时,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《出口货 物退(免)税税务认定联系单》(以下简称《联系单》,见附件一),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、完整填写《联系单》有关内容并签章,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。

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、初次出口日期、退(免)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,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《联系单》,并发给 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表》(以下简称《认定表》,见附件二)。

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、完整填写《认定表》有关内容,并签章确认,一式两份,同时持《联 系单》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(免)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(以下简称三分局、浦东税务局)办理认定手续,其中:

  (1)外贸企业: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,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(免)税认定手续;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(免)税认定手续。

  (2)生产企业: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(免)税认定手续;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,由三分局办理退(免)税认定手续。

2、三分局、浦东税务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,于10个工作日内对《认定表》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、认定,确定经营者代码,根据《联系单》、《认定表》的有关内容,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,并对《认定表》进行编号、签章,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。

3、原已办理出口退(免)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,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(免)税认定手续。

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《联系单》及《认定表》。


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(原件及复印件,复印件上加注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盖章):

  1、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);

  2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副本)或《工商营业执照》;

  3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《税务登记证》(副本);

  4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(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);

  5、主管海关核发的《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》;

  6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;

  7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;

  8、委托出口协议(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);

  9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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