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)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​-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文件

 

 

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)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

 

一、主管部门

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
二、改革内容

(一)根据《上海市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》(沪府规〔2021〕7号),对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》(低风险食品)实施告知承诺:1.对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、大米、挂面、其他粮食加工品,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,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、焙炒咖啡,食糖类别中的糖,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,共五大类9个品种的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,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,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。2.实现申请、审批全程网上办理。3.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。

(二)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任务的通知》(国市监注发〔2021〕36号),在自贸试验区内,除特殊食品(包括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)外,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》实施告知承诺。


三、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


四、许可条件

(一)申请食品生产许可,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,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。

(二)申请食品生产许可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1.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。

2.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。

3.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。

4.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。

5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(三)申请人曾因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,被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,该申请人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。


五、材料要求

申请食品生产许可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首次申请材料目录

1.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;

2.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;

3.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;

4.食品生产主要设备、设施清单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
5.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
6.食品安全管理制度;

7.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》(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)告知承诺书。

(二)变更申请材料目录

1.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;

2.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(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);

3.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(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);

4.食品生产主要设备、设施清单(在申请书中填写)(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);

5.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(在申请书中填写)(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);

6.食品安全管理制度(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);

7.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》(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)告知承诺书。

(三)延续申请材料目录

1.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;

2.食品生产许可证(正本、副本);

3.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》(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)告知承诺书。


六、程序环节

按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〈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〉(低风险食品)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》(沪市监食生〔2021〕3号)的规定执行。


七、监管措施

(一)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、标准,以及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〈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沪市监食生(2021)385号),开展事中事后监管,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,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,要依法查处。

(二)加强信用监管,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,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

 



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1月5日印发 




 

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


沪市监法规〔2021〕661号

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

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

 

各区市场监管局,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,市局有关处室:

为贯彻落实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上海市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沪府规〔2021〕7号)和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任务的通知》(国市监注发〔2021〕36号)要求,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各项工作,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二、工作内容

自2021年7月1日起,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,按照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、实行告知承诺、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。同时在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。


附件:本市市场监管领域

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

 

一、全市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事项

序号

事项名称

改革方式

1

广告发布登记

直接取消审批

2

食品经营许可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

审批改为备案

3

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

实行告知承诺

4

重要工业产品(食品相关产品、化肥)生产许可证核发

实行告知承诺

5

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

实行告知承诺

6

食品经营许可(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)

实行告知承诺

7

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)生产许可

实行告知承诺

8

重要工业产品(除食品相关产品、化肥外)生产许可证核发

实行告知承诺

9

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

优化审批服务

10

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

优化审批服务

11

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许可

优化审批服务

12

酒类商品经营(批发、零售)许可

实行告知承诺

13

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

优化审批服务

 

二、自贸试验区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事项

序号

事项名称

改革方式

1

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

(浦东新区、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)

直接取消审批

2

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)生产许可

实行告知承诺